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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和离婚夫请求妻返彩礼

来源:青白江建筑工程律师   网址:http://www.ntlsvip.com/   时间:2019-11-07 1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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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娥,女,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垦利县黄河口镇十三村农民,现住该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进勇,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西宋乡赵屋村农民,现住该村。

  上诉人刘金娥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垦利县人民法院(2006)垦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刘金娥与被上诉人刘进勇于2004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06年1月5日被上诉人刘进勇起诉离婚并要求上诉人刘金娥返还彩礼款37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刘金娥与被上诉人刘进勇离婚;

  二、刘金娥婚前个人财产:中日牌洗衣机一台、饮水机一个、被子十床、褥子两床、床单十床、毛巾被两床、太空被两床、茶几两个,折价2500元,归刘进勇所有;

  三、刘金娥于2006年4月21日返还刘进勇彩礼款10000元,2006年11月30日前返还刘进勇彩礼款5500元,双方的离婚纠纷已全部解决,今后互不追究。

  四、上诉人刘金娥的父亲刘全友保证刘金娥 按时返还上述彩礼款,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上诉人刘进勇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元,由上诉人刘金娥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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