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长领域
联系我们
- 姓名:梁志刚
- 手机:13608040805
- 邮箱:942296211@qq.com
- 证号:15101201510829667
- 律所:四川以清律师事务所
- 地址:(1)新都区同仁路“我的大学”正门口商业广场3楼;(2)青白江区华金大道二段406号齐盛·艺品2栋1楼附2号(和谐广场南面青江北路侧)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合同纠纷> 购销合同诉讼管辖地的确定
购销合同诉讼管辖地的确定
来源:青白江建筑工程律师 网址:http://www.ntlsvip.com/ 时间:2015-03-23 16:03:16
1、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诉讼管辖地。
2、如果双方有约定按照约定。原告地、签订地、履行地、被告地等都可以。
3、合同履行地确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