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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律师办理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纠纷

来源:青白江建筑工程律师   网址:http://www.ntlsvip.com/   时间:2016-11-20 1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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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包某,女,汉族,生于1958年2月15日,住址: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

  被告:张某,男,汉族,生于1961年12月20日,住址: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依法分割;

  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12月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006年双方共同投资修建住房一套(两层约130平米)。

  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表现出种种劣行,而且还隐瞒了曾经坐过牢的事实,欺骗原告。而后被告长期对原告实施打骂,疑心重等,导致双方无法正常共同生活。原告已于今年年初搬出在外租房居住,夫妻关系明存实亡。对于被告的劣行,其多次当着其兄弟、姐妹的面前做过保证,但均无法改正,承认错误快但屡次再犯,已无法得到原告的谅解。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由于婚姻基础差,婚后完全没有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而且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不仅伤害了夫妻感情而且已经威胁到原告的身体健康权。为了解除这明存实亡的夫妻关系,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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